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2022-04-30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见附件)等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

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通过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 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于每年1月 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统一集中公开。对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需作出说明,由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市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各主体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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